(2017)青0224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才项吉与邓成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项吉,邓成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4民初263号原告:才项吉,青海省贵德县人,住贵德县。委托代理人:马成龙、李霞。被告:邓成云,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委托代理人:毛吉元。本院受理原告才项吉诉被告邓成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才项吉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项吉自愿要求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项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才项吉承担。审判长 张宪香审判员 马忠贤审判员 石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