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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恢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吴燕育与谭铨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燕育,谭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恢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燕育,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谭铨兴,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吴燕育与被告谭铨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顺法民一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燕育支付赔偿金3671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3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6710.5元,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36710.5元银行存款且同日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处,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谭铨兴银行账户的冻结;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因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主张申请执行逾期利息,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谭铨兴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执行款2289.5元,余款4000元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30号支付1000元,若被执行人谭铨兴按上述还款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只收取被执行人谭铨兴执行款共计43000元以了解本案,放弃本案的余款及其利息的追讨,待债务清偿完毕后,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谭铨兴的房产的查封。本案已执行到位36710.5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28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恢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润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