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佳灵与董绮绫、冯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佳灵,董绮绫,冯敏,刘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唐佳灵,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董绮绫,女,193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冯敏,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刘泽林,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唐佳灵与被执行人董绮绫、冯敏、刘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董绮绫、冯敏、刘泽林应向申请执行人唐佳灵偿还借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董绮绫在越秀区有房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董绮绫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镇龙上街13号二楼的房产,该房产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2015)穗海法执字第1491-1号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本院需发函了解该房产的处理情况方能进一步处理。除此外,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董绮绫名下的房产一套,本院需发函首封法院了解该房产的处理情况方能进一步处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建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