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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渝华、许明英诉被告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大安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渝华,许明英,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大安供电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024号原告:刘渝华,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许明英,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大安供电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4组124号。负责人:乐晓敏。原告刘渝华、许明英诉被告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大安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渝华、许明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渝华、许明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渝华、许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5元,由原告刘渝华、许明英负担。审判员  肖翔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雨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