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斌与江西菲达斯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江西菲达斯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民初359号原告:黄斌,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磐,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菲达斯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代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盛、张杨,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斌与被告江西菲达斯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并提供收据证明借贷事实,被告依据安装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并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另案起诉,案号为(2017)赣0429民初541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需查清被告出具收据的事实是否为被告收取的安装工程款,而(2017)赣0429民初541号案的判决结果直接关系着本案的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蔡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