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729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锡与郝连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锡,郝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729执45号申请执行人孙锡,男,1966年3月14日生,住万全区。被执行人郝连飞,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本院在执行孙锡与郝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连飞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29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