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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729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锡与郝连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锡,郝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729执45号申请执行人孙锡,男,1966年3月14日生,住万全区。被执行人郝连飞,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本院在执行孙锡与郝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连飞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29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