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118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香港登富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港登富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1813-2号申请执行人:香港登富有限公司(TengFuhCompanyLimited),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上环文咸西街26-28号南北行大厦地下及一楼,公司编号:169473。法定代表人:林丁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航,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3194736-5。法定代表人:左鼐强,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香港登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香港登富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24920元及从2012年8月7日起至上述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2249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受理费5530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香港登富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4537.72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款项扣除案件执行费3868元后,余款260669.72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1813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耀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