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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淑卿与邹郎、邹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卿,邹郎,邹由,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吴淑卿,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邹郎,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邹由,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黄芳,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淑卿申请执行邹郎、邹由、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邹郎、邹由、黄芳应付申请执行人吴淑卿39890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183执15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碧梅审 判 员  何凡夫人民陪审员  万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行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