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彦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军伟,刘彦辉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311号自诉人邵军伟,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人刘彦辉,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自诉人邵军伟控诉被告人刘彦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自诉人邵军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邵军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邵军伟撤诉。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菅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晓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