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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恢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俞慎刚与德阳市人艺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小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慎刚,德阳市人艺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俞慎刚被执行人:德阳市人艺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小波本院在恢复执行俞慎刚与德阳市人艺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小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启动了对被执行人王小波名下川FQ50**奔腾牌小型汽车一辆的评估拍卖程序,因处置上述资产历时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845-848号以及(2015)旌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此裁定向有管辖权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