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执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红胜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胜,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执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红胜,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区。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红胜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向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2012)巴民二初字第12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相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052802.5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文亮审判员 樊宏图审判员 王琦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书记员 陈 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