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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明瑞,李友彬,宋桂侠,吴沛华,徐中智,吴沛良,段明光,郭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段明瑞,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友彬,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桂侠,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沛华,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中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沛良,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段明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秀丽,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明瑞、吴沛良、李友彬、宋桂侠、徐中智、吴沛华、段明光、郭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