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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玉芹与吉林省奥尔佳斯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芹,吉林省奥尔佳斯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吉0106执70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芹,女,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奥尔佳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复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芹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奥尔佳斯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