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小江申请执行商丘恒大新型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威、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江,商丘恒大新型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威,杨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228号申请执行人谢小江,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刘兴瑞,董事长。被执行人商丘恒大新型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滑县道口镇新华路38号。法定代表人金子淇,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威,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杨倩,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谢小江申请执行商丘恒大新型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威、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杨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小江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从中应当扣除10万元);被告杨倩、商丘恒大新型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杨威、杨倩、商丘恒大新型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谢小江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永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