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惠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惠英,唐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沙万社区三组97号。法定代表人:卢远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惠英,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东兴市。被执行人唐家明,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东兴市。本院在执行防城港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惠英、唐家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753333.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振慧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昀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