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9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尧巷村。法定代表人:陶方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坚、蔡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长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国和,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迎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