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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2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曾德莹与杨书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莹,杨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2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德莹。被执行人杨书刚。本院在执行曾德莹与杨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书刚履行(2016)湘3122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杨书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书刚位于泸溪县武溪镇屈原路南路东侧砖混结构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泸房权证白字第000032**号)进行拍卖、变卖,均未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书刚的位于泸溪县武溪镇屈原路南路东侧砖混结构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泸房权证白字第000032**号)作价2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曾德莹抵偿欠款20万及利息。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曾德莹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曾德莹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杨明松审 判 员  王 浩审 判 员  向永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二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