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饶儒海申请保全林立英、林志凯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儒海,林立英,林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保2418号原告饶儒海被告林立英被告林志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儒海诉被告林立英、林志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林立英、林志凯的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饶儒海自愿用其所有的牌号为贵JR***5歌诗图牌轿车一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立英、林志凯的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原告饶儒海所有的牌号为贵JR***25歌诗图牌轿车一辆。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承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