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邹春英与苗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英,苗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462号原告:邹春英,女,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东亮,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涉县。邹春英与苗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因原告邹春英的债权已经实现,并已实际给付,原邹春英于2011年7月15日借给河北xxx公司xxx元债权转给苗东亮(开户行:xxx;账号:xxx)。故原告邹春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邹春英负担。审判长 李红高审判员 江文海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