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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邹春英与苗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英,苗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462号原告:邹春英,女,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东亮,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涉县。邹春英与苗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因原告邹春英的债权已经实现,并已实际给付,原邹春英于2011年7月15日借给河北xxx公司xxx元债权转给苗东亮(开户行:xxx;账号:xxx)。故原告邹春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邹春英负担。审判长  李红高审判员  江文海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