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世荣申请执行谢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荣,谢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世荣,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谢红伟,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02民初39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周世荣申请执行谢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谢红伟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收取的工程款622944元,该笔工程款还未结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周世荣申请执行谢红伟一案,执行标的为6144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6144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 涛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