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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明军与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军,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715号原告:张明军,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告: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圃灵路9号厂房二第四层。法定代表人:蒲俊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泛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军与被告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张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明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明军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