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岑怀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4执100号移送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岑怀文,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北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岑怀文应缴纳罚金四千元,但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经调查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股权信息等,被执行人岑怀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冯英乔审 判 员 刘吉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