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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岑怀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4执100号移送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岑怀文,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北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岑怀文应缴纳罚金四千元,但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经调查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股权信息等,被执行人岑怀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冯英乔审 判 员  刘吉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