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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焕岗与马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岗,马金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352号原告王焕岗,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马金明,男,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原告王焕岗与被告马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焕岗负担。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