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焕岗与马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岗,马金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352号原告王焕岗,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马金明,男,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原告王焕岗与被告马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焕岗负担。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