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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白延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延伟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487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白延伟,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者,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6年1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延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豫1302刑初30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白延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生产、销售食品行业。宣判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珂、闫桃群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白延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立京审判员  郑 峥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