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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林与文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文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4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住蓬安县。被执行人文泽敏,男,住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林申请执行文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