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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英、陈秀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陈秀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英,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居民,家住湖北省黄梅县。2017年1月1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陈秀珍,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家住湖北省黄梅县。2017年1月1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英、陈秀珍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英、陈秀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英、陈秀珍至本县武康街道贵和路158号紫淑服装店内,趁营业员不备,窃得紫淑牌女式羽绒外套两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419.84元。2、2017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英、陈秀珍至本县武康街道正翔商场一楼圣梵西时尚男装店,趁营业员不备,窃得圣梵西牌男士貂绒衫两件、牛仔裤两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916.8元。综上,被告人李英、陈秀珍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3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英、陈秀珍共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3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英、陈秀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证人申某、杨某,4、梅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李英、陈秀珍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英、陈秀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秀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清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英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清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秀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娄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