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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825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银芳与何孔军、邓劲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银芳,何孔军,邓劲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25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汪银芳,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何孔军,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邓劲马,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汪银芳与何孔军、邓劲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劲马在光大银行芜湖新时代商业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劲马在光大银行芜湖新时代商业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21.56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