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春占、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占,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占,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平,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李春占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雁东代理审判员 冯志鹏代理审判员 聂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万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