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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东慈航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慈航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113行审57号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董玉河,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林,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慈航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峰松,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长市监处字[2016]2016-07055-0616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申请人山东慈航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份开始设立网站,网址为: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济长市监处字[2016]2016-07055-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并于9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济长市监催字[2017]2016-07055-0616号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处罚义务。现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济长市监处字[2016]2016-07055-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也未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故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济长市监处字[2016]2016-07055-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山东慈航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10000元的义务。 三、如被申请人山东慈航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交纳罚款义务,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健 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 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 员  李宝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