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688号原告杨秀兰与被告钟士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兰,钟士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688号原告:杨秀兰,女。被告:钟士华,男。原告杨秀兰与被告钟士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杨秀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兰撤回对被告钟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秀兰负担。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澜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