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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688号原告杨秀兰与被告钟士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兰,钟士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688号原告:杨秀兰,女。被告:钟士华,男。原告杨秀兰与被告钟士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杨秀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兰撤回对被告钟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秀兰负担。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澜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