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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孔国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国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3执43号申请执行人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沿河路。法定代表人刘红,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孔国任,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住屏边县。关于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孔国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屏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偿还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孔国任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孔国任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23执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崇审判员  熊正丽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 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