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孙慧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孙慧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51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94029B。法定代表人:黄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容,该公司职工。被告:孙慧,男,1987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被告孙慧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震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