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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彦杰、张华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彦杰,张华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101号申请人:张彦杰,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张华均,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申请人张彦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华均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周丽丽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彦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周丽丽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农科院宿舍1#-1-601号住房一套(房权证沧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张华均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嘉禾一方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302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