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5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雨龙与滕波、石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龙,滕波,石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199号申请执行人:刘雨龙,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经常居住地为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献,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滕波,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石莹,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刘雨龙申请执行滕波、石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8136元及利息,执行费1672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雨龙申请执行滕波、石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