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建平与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武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异4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勇,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芳,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武建平,男,生于1977年8月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建平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员许家祥、魏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赵 莉人民陪审员 魏 璋人民陪审员 许家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