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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益民与张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民,张德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616号原告:陈益民,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德中,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益民与被告张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