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益民与张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民,张德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616号原告:陈益民,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德中,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益民与被告张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