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周来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周来义,卓四英,孔春详,王露露,李新全,苗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北段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54172-9。负责人沙磊,行长。委托代理人夏鲁超(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来义,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卓四英(被告周来义之妻),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孔春详,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露露(被告孔春详之妻),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新全,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苗育英(被告李新全之妻),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新全、苗育英、周来义、卓四英、孔春详、王露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