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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子义与鱼志强、杜亚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义,鱼志强,杜亚丽,袁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727号原告:张子义,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农民。被告:鱼志强,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教师。被告:杜亚丽,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职业不详。被告:袁彦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原告张子义与被告鱼志强、杜亚丽、袁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