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子义与鱼志强、杜亚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义,鱼志强,杜亚丽,袁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727号原告:张子义,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农民。被告:鱼志强,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教师。被告:杜亚丽,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职业不详。被告:袁彦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原告张子义与被告鱼志强、杜亚丽、袁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