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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罗丽芳与罗前、武汉洲美居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芳,罗前,武汉洲美居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235号原告:罗丽芳,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大洲村***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81********。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畅,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前,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大洲村二队***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7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卓沛,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武汉洲美居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建一南路百胜一品二楼3-1号。法定代理人:刘世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贯虹,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丽芳与被告罗前、第三人武汉洲美居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罗丽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丽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5元,由原告罗丽芳负担。审判员  郭昌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