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艳华、王海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艳华,王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申艳华,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王海峰,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艳华与被执行人王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602执恢3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李 谚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