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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贾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贾某于2017年8月15日前偿还4000元,剩余4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9月20日前全部偿还,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