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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监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XX与刘冠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146号申请人XX,男,汉族,1972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刘冠志,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XX申请执行刘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所调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