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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胡英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胡英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被执行人:胡英才,男,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英才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屈永泽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藤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