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安、祁永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安,祁永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任安,男,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船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祁永升,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安与被执行人祁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祁永升欠原告任安借款26000元,于2016年10月15日前偿还23000元,余款3000元原告任安放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左宁与被执行人杜学林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