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东东、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东东,马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218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862180492),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租期至2019-09-30)。法定代表人:滕铁骑。委托代理人:刘欣秀,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赵媛,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东,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马雪,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东、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对被告王东东、马雪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明示,原告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王东东、马雪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又源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