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国俊与杨荣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俊,杨荣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民初2706号原告蒋国俊,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徐伟峰、温碧霞,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耀,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蒋国俊与被告杨荣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国俊的委托代理人徐伟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荣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国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荣耀立即归还给原告蒋国俊欠款人民币42555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85%计息直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蒋国俊与被告杨荣耀系朋友关系,原告蒋国俊系经营鞋面加工承揽的,原、被告分别与第三方有业务及经济往来关系。2016年11月13日,经三方结算同意将第三方对被告的债权直接转让由原告享受,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款项人民币42555元,同时约定在2016年之前还清,免所有利息,逾期从2014年6月开始按月利率0.85%计利息。然截至目前,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为了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荣耀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原告蒋国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提供原告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提供欠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2016年11月13日,经三方结算同意将第三方对被告的债权直接转让由原告享受,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款项人民币42555元,同时约定在2016年之前还清,免所有利息,逾期从2014年6月开始按月利率0.85%计利息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和庭审举证、质证,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被告杨荣耀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蒋国俊与被告杨荣耀系朋友关系,原告蒋国俊系经营鞋面加工承揽的,原、被告分别与第三方有业务及经济往来关系。2016年11月13日,经三方结算同意将第三方对被告的债权直接转让由原告享受,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款项人民币42555元,同时双方约定被告在2016年之前还清,免所有利息,逾期从2014年6月开始按月利率0.85%计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2017年5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诉。诉讼期间被告杨荣耀归还给原告欠款人民币4000元。案经审理,因被告没有到庭应诉,致无法调解。本院认为,被告杨荣耀欠原告蒋国俊转让款人民币42555元,有原告提供欠条一份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杨荣耀在原告起诉后归还人民币4000元,予以抵扣未归还的利息。因双方约定逾期还款按月利率0.85%计算利息,现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杨荣耀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荣耀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蒋国俊借款人民币四万二千五百五十五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月利率0.85%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0.5元,由被告杨荣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锦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东琴附一、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附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