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卢某、李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84号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女,1970年1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2016年1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李某、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玲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李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多利亚公寓组织多人以“推豹子”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二人共计抽头渔利1900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应被告人卢某之邀向参赌人员借款并收取高额利息,共计收取4200元人民币。另查,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卢某、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李某、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卢某、李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袁某等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借条、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邢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颖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