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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小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147号原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焦温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夏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元,男,系该单位职工。被告:王小川,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原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仝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