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曹华良与彭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良,彭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民初347号原告:曹华良,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昌县赤水镇古源村会背组13号,身份证号码:3625321991********。被告:彭云,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企业主,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路平治南苑*幢1703,身份证号码:3201041988********。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华良诉被告彭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华良撤回对被告彭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