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兴友与云南金秋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59号申请保全人陈兴友,男,1956年04月13日出生,云南省建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雷学骏、彭树霖,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云南金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祥云县祥城镇卧龙路36号。法定代表人龚和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兴友与被申请人云南金秋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7日对被保全人云南金秋种业有限公司位于祥云县祥城镇卧龙路36号房产证号为xxxx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光映 关注公众号“”